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院的合同管理,防范市场风险,维护学院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教育部《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广东省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试行)》,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合同,是指学院与其他平等主体的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之间签订的经济合同。
第三条 除定点指定供应的日常使用的易耗品的采购外,凡涉及单笔金额1万元及以上或单件设备金额5000元及以上的对外经济活动,必须签订合同,严禁分拆1万元以上的整体项目。
第四条 合同审计的范围包括:
(一)建设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合同;
(二)大宗物资、仪器、设备、材料以及教材、图书等的买卖、租赁合同;
(三)各类技术开发、转让、资询与服务合同;
(四)委托培养人才协议;
(五)其它需要审计的合同。
第五条 学院对外签订合同必须是经学院同意实施的项目并以“广东纺织职业技术学院”的名义签订,由院长或经院长授权的主管院领导、各部门(系)行政主要负责人签署。一般产学合作、人才培养或联合培训协议,由分管院领导批准立项;涉及到学院全面或重大工作的,由院长批准立项。
未经学院同意实施的项目不能以学院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对外以学院部门(系)或个人名义签订的合同,由责任人或行为人承担一切法律后果,学院没有履行合同的义务,学院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 学院设制“广东纺织职业技术学院合同专用章”,专门用于签订合同,由院长办公室负责管理。院长办公室必须在合同按有关程序审签之后才能在合同上盖章。学院的其它印章和各部门(系)的印章对外均不能用于签订合同。否则,所签订的合同对学院不产生法律效力,学院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 学院对外签署合同的权限 :
(一)签署已列入学院年度财务预算项目合同的权限:
1、金额30万元及以上的合同,必须由院长签署;
2、金额在2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合同,由院长授权分管院领导签署;
3、金额在2万元及以下的合同,由院长授权部门(系)行政主要负责人签署。
(二)签署未列入年度财务预算新增项目的合同,必须先按程序办理立项报批手续,待项目批准立项并落实资金计划后,才能对外洽谈合同。签署权限按上述第(一)项执行。
(三)签署因不可抗力紧急情况的项目合同。 如遇不可抗力紧急情况,进行抢修、抢救而必须立即签订的合同,可适当简化手续。由院长授权分管院领导签订,实行事后报告制度。
为了便于实际操作,凡列入上述由分管院领导、部门(系)行政主要负责人签署权限的合同,院长不再单独授权,以本办法确定的权限执行。
第八条 合同审计根据需要可进行签约前、签约中和签约后审计。
第九条 合同签约前审计程序:
(一)使用部门自审,主要对合同标的的规格型号、技术参数、保质期、售后服务、设计方案等进行审查。
(二)送财务部门审签,主要负责对合同项目的金额是否列入预算或是否具有可靠来源,合同总金额、付款计划、付款方式是否符合财务制度,资金方面能否如期履约等进行审核,并签署明确意见。
(三)送审计部门审签。审计部门主要负责审查以下事项:
1、项目是否列入学院年度计划,资金是否落实;
2、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是否按规定进行了招标,承办部门有无将招标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形式规避招标;
3、订立的合同是否符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
4、订立的合同条款是否完备、准确,如: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酬金)、质保、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及违约责任等是否清楚、明确;
5、签订的合同发生纠纷时,采用何种方式进行解决,以及在何地解决等是否有约定。
(四)送主管院领导审签,其中金额30万元及以上的合同须报送院长审批。
(五)借款合同、质押合同、抵押合同、对方单位在行业中处于垄断地位的、金额50万元及以上的合同必须经院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六)经审核确定的合同,经相关领导签字后,报送学院办公室盖章。
对于重大事项的修改意见,若审计、财务部门认为有必要需再次确认的,项目承办部门按审计、财务部门的意见修改后,还须送审计、财务部门对修改稿再次确认。
第十条 签约中审计主要内容:对合同条款特别是专用条款进行复核,对签约现场议定的条款进行监督等。
第十一条 签约后审计主要内容:
(一)对合同执行期间所发生的项目内容和价格变更进行审核和确认,审查合同的变更或解除是否依照法律法规进行。
(二)对项目验收工作的审计监督:
1、验收手续是否齐全;
2、验收工作是否按照合同有关条款的要求进行。
(三)有关售后服务的条款是否得到履行,是否有专人跟踪落实。
第十二条合同审计属常规审计监督,一般不下达审计通知书。审计结束直接签署审计意见。
第十三条 项目部门和经办人应对合同的真实性负责,项目部门为合同执行人应保证合同的正常履行,若合同出现重大变更或提前终止,应及时通知财务和审计部门。
第十四条 合同签订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一)合同条款完整、齐备、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明确。
(二)除规定可以现金支付的项目外,一律要通过银行结算。
(三)为防范市场风险,应尽量采取先收货、后付款的方式,在验收货物时,要对合同标的的数量和质量认真检查,在确保对方完全履行合同后,才可如数付款。否则,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承担。
第十五条 财务部门按规定审查合同的有效性,并严格按学院财务审批制度和合同规定的付款内容及经核准后的有关实际进度支付款项。
第十六条 学院签订的合同、协议以及相关的采购资料统一由总务处负责编号、登记、备案,年终时将合同及相关的采购资料整理好统一移交学院档案室保存。
第十七条 经办部门在合同签订后,应将正式签订的合同文本正本复印件报送一份给审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以下”均不包括本数。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院审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广东纺织职业技术学院合同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