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纺织职业技术学院采购与招投标管理办法(修订)

[发布部门]: 建设办   [发布时间]: 2009-12-11

  
第一章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招标投标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项目质量,维护学校利益,促进廉政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广东省省级政府采购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所有采购与招标投标工作,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是指建筑工程、主体工程的附属工程、扩建工程、维修工程、装饰工程、水电安装工程、系统集成、网络通讯工程、安防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土方开挖工程、道路工程、排污工程、环境整治工程、挡土墙、围墙工程、公共设施建设等。
本办法所称的货物,是指房屋、仪器设备、家具、图书教材、药品、办公用品、体育器材、交通工具、软件的购买等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
本办法所称的服务,是指勘察、设计、咨询、监理、招标代理、物业管理、维修保养、租赁、劳务、信息软件开发设计等除工程和货物以外的其他项目。
第四条 采购项目(工程、货物、服务统称采购项目)进行招标的规模标准为:
(一)工程建设、货物采购、服务等项目达到广东省政府采购标准的,必须纳入政府采购管理,送政府指定机构组织招标;
(二)属于协议供货范围的项目,按照政府有关协议供货办法组织采购;
(三)非政府采购和协议供货的项目,符合下列标准的,由学校进行公开招标:
1、概算金额超过10万元(含10万元)的基建工程;
2、概算金额超过5万元(含5万元)的修缮工程;
3、估算价格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上的服务、货物采购。
4、项目采购金额在2万元(含2万元)以上而又达不到公开招标标准的,由学校招投标办公室与项目具体实施承办单位共同采取询价方式采购。
第五条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而不适宜招标的;
    (二)应急项目不适宜招标的;
    (三)承包商、供应商或者服务提供者少于三家的;
    (四)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五)需要从原承包商、供应商、服务提供者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以弄虚作假方式证明存在前款规定情形不招标的,属于规避招标行为。
第六条 招标投标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按规定必须进行招标投标的采购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投标。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工作,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进行歧视。
第八条  学校成立招标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和招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标办)。校招标办在招标投标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下,负责全校的工程、服务及物资的招标采购管理工作。具体如下:负责发布采购项目的招标公告或邀请函,编制和发售招标文件,按规定组织对投标人资料审查、答疑、开标、评标和定标,负责采购与招标有关文件资料的整理和归档,协助监督部门处理招标投标工作的投诉与质疑。
招投标工作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监督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
第二章  招标和投标
第九条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采购,是指按规定发布招标采购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参加投标。
邀请招标采购,是指按规定在一定范围内发布招标采购公告或邀请书的方式,邀请不少于3名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特定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参加投标。
凡是参加学校组织的招标投标活动的施工单位或供货、服务单位,如出现质量、工期、管理、合同信誉等方面较差以及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应按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理,并在3年内不得参加学校的采购活动。
第十条  采购项目的招标,要符合下列要求:
(一)使用单位(部门)提出使用功能、地点、数量、规格或技术、资金等要求。
(二)专业性较强的采购项目,使用部门必须由5名或以上单数的专业人员组成专家论证组,对项目的技术要求、技术参数、参考品牌、设备规格及类型、项目预算等进行充分论证,并在论证结果上签名确认,论证结果作为招标文件相关内容的主要依据。各系部建立十人以上的专家库,论证组成员由专家库抽取。论证组成员至少要有中级职称,其中2名或以上为高级职称,有需要时可外聘专家组成。
(三)通过论证后,提出方案或设计以及项目资金的来源和预算等的立项资料报立项审批。
(四)立项审批后落实采购项目资金,招投办准备实施采购项目的其它招标投标前的工作和相关资料。
(五)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按规定办理相关的招标投标工作。
第十一条 与招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应当保证招标过程的公正、公平,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数量以及影响公平竞争的其他情况。
第十二条 招标文件的内容应当清晰、明确,应当提出所有实质性的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合同的主要条款,主要包括:
(一)招标投标公告或邀请函;
(二)招标人名称、项目名称及概况;
(三)投标人须知(包括密封、签署、盖章要求等);
(四)投标人应当提交的资格、资信、项目负责人、业绩等证明文件;
(五)招标采购项目的名称、技术规格、要求和数量(包括附件、图纸等);
(六)交货、竣工或者提供服务的时间或者期限;
(七)递交投标文件的方式、投标地点和有效投标的截止时间;
(八)投标人资格条件、投标文件的基本要求;
(九)一个项目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标段同时招标采购的,应明确划分标段和确定正式投标单位、中标单位的办法;
(十)评标依据和标准、定标原则,主要评标办法、评标程序和废标的条款;
(十一)本项目是否允许联合体投标;
(十二)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要求;
(十三)投标价格的要求及其计算公式;
(十四)图纸目录、格式附录等;
(十五)合同的主要条款及内容、合同签订的方式;
(十六) 有关在招标投标过程及在采购活动中保证遵纪守法、不行贿等的承诺书(如违反承诺,学校结算付款时可按合同价的5~10%直接扣减结算,并按规定追究相关的法律责任)。
法律法规对招标采购项目的技术、标准和投标的资格条件有明确规定的,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应当按照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提出相应要求。
第十三条 招标文件不得有以下内容:
(一)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品牌、厂家、供应商或者管理、服务者;
(二)对潜在投标人含有预定倾向或者歧视;
(三)与已核准的招标方式、范围所确定的原则等不同的内容。
第十四条 招标文件经使用部门、财务处、监察审计处审核、分管使用部门的院领导审批后才能对外发布。
使用部门职责:对报价人的资格要求,采购项目技术要求、技术参数、规格型号、采购数量,投标报价上限,售后服务,质保期,应提供的附带资料等进行审核并提出意见。
招标办职责:根据使用部门的要求,自行编制招标文件;如有需要,报分管领导批准后,可委托招标代理公司编制招标文件,并对代理公司编制的招标文件进行初审,是否能达到使用部门的要求。
财务处职责:对资金的安排情况,付款方式进行审核并提出意见。
监察审计处职责:对招标文件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采购项目技术方面条款由使用部门把关)。
分管使用部门的院领导职责:对招标文件的整体性进行审核,应认真听取监督部门及相关部门的合理意见,并负责最终提出明确的审批意见。
经分管院领导审批后的招标文件为最终定稿,最终定稿原则上不作修改,如发生变化,需再送相关部门重新审核、分管使用部门的院领导审批。
第十五条 采购项目有特殊要求的,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可以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向其介绍有关情况,并回答潜在投标人提出的疑问,但不得单独或者分别组织个别潜在投标人踏勘现场;对需要考察的项目,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和学校使用单位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考察。
第十六条 招标项目设立控制价。工程预算须经监察审计处审核,有需要可委托有资质的造价咨询机构审定(由监察审计处提出,报分管院领导审批),在收到使用部门的正式预算后,原则上在15天内完成审核;以监察审计处审定工程预算为基准价,由财务处、监察审计处、工程管理部门共同确定招标控制价(即拦标价),并报分管院领导审批。招标控制价(即拦标价)不得高于基准价。
第十七条 招标公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招标单位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法;
(二)招标项目的名称、数量或者招标采购项目的性质;
(三)对投标人资格预审的标准和方法;
(四)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及招标文件售价;
(五)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
(六)招标投标工作接受投诉部门及其电话和传真号码:学校监察审计处;
(七)有关文件规定的其它内容。
第十八条  校内采购使用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形式的,招标公告挂网的时间不得少于15天,其他方式不得少于7天。校外采购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挂网时间。
第十九条 投标单位申请投标必须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供相关材料:
(一)承担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技术、专业人员和机械设备、管理服务水平等能力的材料;
(二)资信证明和签署的诚信声明;
(三)相应的资质等级和业绩材料;
(四)投标单位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没有处于被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取消投标资格的处罚期内;没有处于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的状态;没有参加本项目的设计、前期工作、招标文件编写、监理等工作;
(五)法律法规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条 如项目允许两个以上合格投标单位组成一个投标联合体的,以一个投标单位的身份投标。联合体各方之间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提交招标单位。
第二十一条  实行资格预审的项目,投标人在接受招标资格预审合格后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和条件自主编制投标文件;
(二)对招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可以向招标方询问,并获得不超出招标文件范围的明确答复;
(三)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
(四)投标被确定为废标后查询原因,并对不合理待遇提出投诉;
(五)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二条  属于招标采购范围且达到招标规模标准的项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而不适宜以招标投标采购方式的,可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
(一)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采购未能成立的;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采用招标采购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四)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第二十三条  属于招标采购范围且达到招标采购规模标准的项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而不适宜以招标方式采购的,可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10%的。
第二十四条  属于招标采购范围且达到招标采购规模标准的项目,因采购标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项目,可采用询价或招供应商方式采购。
第二十五条  投标人编制的投标文件必须全面响应招标文件提出的各条款的实质性要求。施工和监理项目招标的潜在投标单位,不得安排同一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同时参加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施工、监理项目的投标。
第二十六条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应当拒收:
(一)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二)未密封或者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
招标人应当如实记载投标文件的送达时间和密封情况,由接收人签字并存档备查。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串通投标的行为:
(一)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并将投标情况告知投标人,或者授意投标人撤换投标文件、更改报价的;
(二)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等应当保密信息的;
(三)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或者对投标文件的其他内容进行授意的;
(四)招标人组织、授意或者暗示其他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创造条件或者提供方便的;
(五)招标人授意审查委员会或者评标委员会对申请人或者投标人进行区别对待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其他串通投标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第五十三条规定的串通投标报价、串通投标行为:
(一)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抬高或者压低投标报价;
(二)投标人之间事先约定中标者;
(三)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联合采取行动的;
(四)属于同一协会、商会、集团公司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在投标中采取协同行动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投标人之间其他串通投标的行为。
投标人之间是否有串通投标行为,可从投标文件是否存在异常一致等方面进行认定。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以他人名义投标的行为:
(一)通过转让或者租借等方式从其他单位获取资格或者资质证书投标的;
(二)由其他单位或者其他单位负责人在自己编制的投标文件上加盖印章或者签字的;
(三)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不是本单位人员的;
(四)投标保证金不是从投标人基本账户转出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他人名义投标的其他行为。
投标人不能提供项目负责人、主要技术人员的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等劳动关系证明材料的,视为存在前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
第三十条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弄虚作假行为:
(一)利用伪造、变造或者无效的资质证书、印鉴参加投标的;
(二)伪造或者虚报业绩的;
(三)伪造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或者中标后不按承诺配备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的;
(四)伪造或者虚报财务状况的;
(五)提交虚假的信用状况信息的;
(六)隐瞒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信息,或者提供虚假、引人误解的其他信息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弄虚作假行为。
第三章  开标、评标和定标
第三十一条 开标必须在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时间、地点进行。
第三十二条 开标时发现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废标:
(一)未加盖法人或者单位公章和未有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者被授权人签名的;
(二)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格式填写或者字迹模糊不清的;
(三)未提供有效投标文件的;
(四)开标时没有按照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的;
(五)未提供遵纪守法承诺书的。
废标不得参与评标。
第三十三条 评标由评标委员会负责。
(一)评标委员会一般由使用单位(部门)、项目主管部门的代表和有关经济、技术的专家组成,使用部门原则上有一票投票权。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含5人),其中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必要时可外聘校外专家。
(二)评标委员应当从熟悉业务技术的专家中确定。一般项目应当随机抽取;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或者有特别要求的项目,评标专家由监察审计处会同使用单位、项目主管部门及招标办商议确定。
(三)监督部门人员以及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
(四)评标专家由监察审计处在开标前24小时内确定,经分管监察审计处的院领导审批后,由招标办通知评标专家,通知时不得将评标项目预先告知专家。
(五)校外招标的业主代表的确定:开标前2天,招标办通知使用部门选熟悉业务的五名候选人,并将名单送招标办,由监察审计处从中抽取1或2人担当业主代表,报分管监察审计处的院领导审批后,由招标办负责通知。
(六)学校主要领导、纪委书记、各系部行政一把手原则上不担任评委,不参与评标过程。
第三十四条 学校设立评标专家库。原则上所有专家应从事相关领域工作五年以上并具备中级以上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
校内招标采购开标评标会一般只安排半天时间,不坐班的人员参加开标评标会按学院有关规定获半天补贴,坐班人员参会无补贴。
第三十五条 在中标结果确定之前,评标委员名单应当保密。评标委员、工作人员及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必须遵守评标纪律,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评标情况。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
第三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的评标工作规则:
(一)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程序、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
(二)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要求投标方作出澄清或者说明。澄清或者说明必须符合原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实质性内容;
(三)对内容存在下列重大偏差,实质上不能响应招标采购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确定为废标:
1.不能满足完成投标项目期限;
2.附有招标人无法接受的条件;
3.明显不符合技术规格、质量要求、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
4.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四)对实质上符合招标文件要求,但在个别地方存在遗漏或者提供了不完整的技术信息和数据等细微偏差的投标文件,评标委员会应当要求该投标人在评标结束前予以补正。
(五)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中标候选人;招标人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的,也应当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标候选人应当限定在一至三个,并标明排列顺序。
第三十七条 评标办法中有关重大偏差、细微偏差和废标条件的界定和处理办法应当依法执行,招标人不得增设废标的标准。
第三十八条 工程项目的招标评标方法包括综合评分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和平均值评标法等;货物服务项目的招标评标方法包括最低评标价法、综合评分法和性价比法等。采用何种评标方法,由招投标管理办公室与监察审计处根据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确定。
第三十九条 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标委员会的技术标评标组、经济标评标组对技术标和经济标分别进行评分,然后按总评分从高到低确定中标候选人。经济标的评分标准按照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平均值评标法。
综合评分的主要因素是:价格、技术、财务状况、信誉、业绩、服务、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以及相应的比重或者权值等。上述因素应当在招标采购文件中规定。
第四十条 除综合评分法和性价比法外,采用本规定所列其他评标办法的,可以不要求投标人编制技术标。不编制技术标的,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实施项目的技术方案,并要求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做出承诺。评标时综合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投标人的承诺是否符合要求做出评审结论。
第四十一条 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并要求编制技术标书的,评标委员会的技术标评标组首先对技术标书进行评审,所有满足招标文件各项实质性要求的投标人均进入经济评审,经济标评标组按经校核后有效投标总价格由低至高推荐中标候选人。
第四十二条 采用平均值评标法并要求编制技术标书的,评标委员会的技术标评标组首先对技术标书进行评审,所有满足招标文件各项实质性要求的投标人均进入经济评审,经济标评标组对投标总价格进行评分,按平均价下浮一定的百分比(不少于3%)为最优原则确定合理的评分标准,最后按经济标评分总分由高至低确定中标候选人。下浮率可在招标文件中确定,也可在开标现场由招标人随机抽取,随机抽取的时间为投标截止后开标前。
平均价的确定方式:在所有有效投标文件的报价中,去掉最高值和最低值后,将剩余的报价算术平均所得的值。
第四十三条 技术标采用评分方式的,应遵守以下规则:
(一)评标委员应各自独立评分,采用集体统一评分的结果无效;
(二)分项评分结果为去掉一个评委最高分和一个评委最低分后的算术平均值;
(三)评标委员应在评分原始记录和评分结果汇总表上签字。
第四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发现有第二十七条至第三十条所列的情况时,应当将其投标作废标处理,并提请有关主管部门查处。
第四十五条 评标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资格性检查。按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文件的资格证明、投标保证金等进行资格性检查;
(二)符合性检查。按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符合性检查;
(三)澄清有关问题。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或计算错误的内容,要求投标人以书面形式作出澄清、说明或纠正;
(四)比较和评价。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
(五)完成评标后,向招标方提出书面评标报告,按评标结果推荐1至3名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列顺序。编写评标报告,其主要内容包括:
1.开标日期和地点;
2.投标人名单和评标专家名单;
3.评标方法、标准;
4.无效投标人名单及废标原因;
5.评标结果及中标候选人的排序表;
6.评标委员会的授标建议;
7.评标专家及有关人员签名。
第四十六条 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应于评标结束后1天内将评标结果在校园网上公布,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如无异议,应在7个工作日内向中标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报监察审计处。原则上,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第四十七条 必须招标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招标投标工作领导小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一)投标截止时间结束后报名的投标单位不足3个或评标期间有效投标的投标单位少于3个的(有文件规定的除外),可采取重新招标;如两次招标投标都少于三个投标单位的,可采用竞争性谈判、询价或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
(二)经查实,招标投标过程中有不公正行为,影响招标投标结果的,裁定招标投标结果无效。
(三)投标人质疑评标委员会有不公正行为,经监察审计处调查证实的,学校应另行组织评标委员会评标和确定中标人。
第四十八条 使用单位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与中标单位按照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合同签订按照《广东纺织职业技术学院合同管理办法》执行。
使用部门和中标单位均不得向对方提出招标投标文件以外的要求;不得另外订立违反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协议;不得对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第四十九条 设有投标保证金的,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将未中标单位的投标保证金退还;在中标采购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单位的投标保证金。
第五十条 中标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中标项目;
(二)对允许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三)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第五十一条 合同履行过程中,严格按中标价格执行,禁止扩标。由于不可预见原因,可能造成投资或采购变更的,使用单位需提出变更的原因和要求,招投标办或使用单位必须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变更手续后方可施行。
合同执行过程中,经批准需要增加合同规定以外的内容,增加部分符合招标投标条件的,必须组织招标采购。
第五十二条 招投标办应当建立真实完整的招标投标档案,妥善保管每项招标投标活动的文件资料,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招标投标文件的保存期限为从招标投标工作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三条 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下列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一)必须进行招标投标的项目不依法进行招标投标的;
(二)正式对外发布的招标文件与最终定稿不符的;
(三)单独或者分别组织个别潜在投标人踏勘现场的;
(四)招标投标活动不按法定程序和规则进行的:
1.招标项目不具备招标条件;
2.使用单位或业务部门不按照核准方式和原则开展招标采购工作;
3.招标文件内容不合法;
4.招标、评标过程不公正、不公平;
5.中标人的确定不合法。
(五)合同签订、履行的情况:
1.合同签订与招标结果不一致的;
2.合同内容与招标文件不一致的;
3.实施过程中概算控制情况与合同确定不一致的;
4.履行质量、进度等情况与招标文件及合同不一致的。
第五十四条 监督部门通过检查、现场监督等方式对招标投标工作进行监督,评标委员会成员与招标投标工作有关人员应当自觉接受监督检查。根据实际情况,不采取必要措施将会造成难以挽回后果的,监督部门可以采取责令暂停招标投标活动、封存招标投标资料等强制措施。
监督部门应当接受单位、个人对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并进行核实、查处。监督部门对招标投标违法行为做出处理决定后,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公布处理结果。
第五十五条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有关规定的,有权向学校招标办提出异议。招标办应当在收到异议后五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内容违法或者不当的,应当在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两日前或者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五日前向招标办提出异议;认为开标活动违法或者不当的,应当在开标现场向招标办提出异议;认为评标结果不公正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或者被告知中标候选人后三个工作日内向招标办提出异议。招标办需要对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的,按照招标投标法和学校有关规定处理;未对异议作出答复的,招标人不得进行资格审查、开标、评标或者发出中标通知书。
第五十六条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可以向学校有关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违法行为之日起十日内提起,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合法证明材料。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不得通过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等方式,或者以非法手段或者渠道获取的证据材料提出异议或者投诉,也不得以阻碍招标投标活动正常进行为目的恶意异议或者投诉。
第五十七条 工程项目若涉及多个环节的招标(设计、监理、咨询、代理、施工等),招标办原则上不能由一人经办整个项目的招标,应由多人交替错开分别负责。
工程项目合同的经办人与招标经办人要交替错开,不能为同一人。
第五十八条 监督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受理投诉并负责处理。监督部门处理投诉时,应当坚持公平、公正、高效原则,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学校的合法权益。
监督部门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处理结果有关的当事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
第五章  违纪违规的责任
第五十九条 业务部门负责人、与招标采购及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有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三条所列事项行为的;
(二)将必须招标投标的采购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的;
(三)以不合理的要求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
(四)无正当理由不按照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顺序确定中标的;
(五)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办理签订合同的;
(六)与投标人恶意串通的;
(七)招标投标活动中收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八)泄露标底或者其他影响公平评标有关情况的;
(九)在监督检查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
第六十条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中标无效、不退还其投标保证金、列入不良行为名单,性质严重的禁止其参加我校招标投标活动,并予以公告: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
(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投标人的;
(三)投标人相互串通或者与招标方串通投标的;
(四)以他人名义投标的;
(五)向业务部门或采购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评标专家行贿或者提供不正当利益而中标的;
(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提供虚假情况的。
第六十一条 中标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务部门不退还其交纳的投标保证金,并列入不良行为名单,性质严重的禁止其参加我校招标投标活动,并予以公告:
(一)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学校签订合同的;
(二)未经招标投标小组同意,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分包给他人的;
(三)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
第六十二条 评标专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招标项目的评标;情节轻的,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撤职、开除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明知应当回避而不回避的;
(二)已知自己为评标专家身份后至评标结束前的时间内私下接触投标人的;
(三)在评标过程中有明显不正当倾向性的;
(四)收受投标单位、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五)泄露有关投标文件的内容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
上述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结果无效。
第六十三条 招投标管理部门不按规定发布招标采购信息的,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
第六十四条 申请采用招标投标以外采购方式的项目使用单位所提供的申请材料不真实,情节轻的,给予项目申请人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撤职、开除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十五条 项目审批部门、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干涉或者利用审批权扰乱招标投标活动事项,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视情节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则
第六十六条 经分管使用部门院领导确认的招标文件终稿应及时发往相关单位,并送该文件的复印件至监察审计处备案。
第六十七条 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应妥善保管招标过程中的文件资料,及时移交到校档案馆存档备查;资料保存期十五年。
第六十八条 学校采购和招投标严格按以上程序进行,不得以联席会议、办公会等形式讨论确定某项采购或招投标事宜。
第六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校监察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七十条 本办法自2009年1月10日起施行。之前有关招标投标的规章制度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
一、基建工程招标程序:
(一)基建工程造价达到招标规定:
立项→工程部提出申请及需求→招投标办根据需求自行或委托招标代理公司制作招标文件初稿→招投标文件初稿经工程部初审→送审批部门审核(财务处审批时间为1天,监察审计处审批时间为2天)→分管院领导审批→招投标办或招标代理公司根据分管院领导的审批意见修改招标文件→送分管院领导确认,形成招标文件终稿→网上发布招标公告→开标、评标、定标→网上公示中标结果→招标办草拟合同初稿→送审批部门审批(财务处审批时间为1天,监察审计处审批时间为2天)→招投标办根据修改意见出合同的最终定稿→送法律顾问把关→送分管院领导确认→正式与对方签订合同
 
二、物资采购程序:
(一)采购金额达到招标规定:
立项→部门申请→招投标办制作标书→送审批部门审批(财务审批时间为1天,审计审批时间为2天)→招投标办根据修改意见出标书的最终定稿→送分管院领导确认→网上发布招标公告→开标、评标、定标→网上公示中标结果→招投标办草拟合同初稿→送审批部门审批(财务审批时间为一天,审计审批时间为2天)→招投标办根据修改意见出合同的最终定稿(重大合同经法律顾问把关)→送分管院领导确认→正式与对方签订合同
   (二)采购金额2万元至招标规定金额以内:
部门申请→项目部门与招投标办采同询价的方式采购→采购结果送分管院领导批准→招投标办草拟合同初稿→送审批部门审批(财务审批时间为一天,审计审批时间为2天)→招投标办根据修改意见出合同的最终定稿→送分管院领导确认→正式与对方签订合同
(三)采购金额在2万元以下:
由部门自行采购,单件设备5000元(含5000元)以上、成批采购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的合同必须按学院合同管理规定履行审批手续。项目部门的负责人为合同的第一责任人,对合同整体进行最后把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