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纺织职业技术学院新校区建设工程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部门]: 建设办   [发布时间]: 2010-01-12

  
为规范工程建设管理,推行科学决策,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明确操作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健全规章制度,推进政务公开,接受群众监督,加强反腐倡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条例,结合指挥部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凡国家与政府的法律、法规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其余均按本制度执行。
一、立项与资金审批管理
(一)凡新校区建设工程项目范围内的土木建筑、装饰装修、园林绿化、工程设备采购与安装、道路桥梁、给排水、消防、强弱电及管线、维修工程以及配套的教学、行政办公家具、办公设备、教室桌椅等固定资产采购等建设工程项目,必须按立项程序予以立项,经“广东纺织职业技术学院新校区建设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批准后列入预算管理。
(二)项目立项
根据省、市关于建设项目立项程序,组织符合资质要求的相关咨询机构编制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有关资料,报送广东省发展改革局审批,审批后呈省发展改革厅批准立项。对批准立项的建设项目预算作为控制工程造价、进行工程招标的依据。
(三)财务处要严格资金管理
新校区建设工程所有大、小项目的工程备料款、进度款以及工程设计、监理、咨询和管理等服务类费用的支付,审批程序按《广东纺织职业技术学院新校区建设工程财务管理办法》执行。
二、工程变更管理
(一)由于不可预见的原因,可能引起工程变更。处理工程变更管理的基本原则是“现场办公,集体决定,分责办理,按职会审,依法支付”。每项变更必须手续完备和形成规范化的书面文件。广东纺织职业技术学院监察处(审计室)对工程变更实行审计。
(二)变更额度的审批权限规定为:单项变更五万元以下的由建设办负责人审批;单项变更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由主管建设办的校领导审批;单项变更超过十万元的由院长审批。
所有的工程变更引起的造价增加,必须在预算(含预留金)控制之内。突破预算需增加资金的,须报学院新校区建设领导小组。
(三)设计单位主张变更的管理
变更管理程序:设计单位发出设计变更通知;施工单位计算变更工程量;监理工程师提出意见并核定变更工程量;建设办经办人核签;建设办负责人审批;监察处(审计室)审计;施工单位执行。
(四)施工单位主张变更的管理
变更管理程序:施工单位向建设办书面提出变更要求,阐明变更理由;建设办召集设计、施工、监理、监察审计等有关单位人员开现场办公会议,对变更进行充分论证,并就是否变更或如何变更集体做出决定;施工单位计算变更工程量;监理工程师核定变更工程量;建设办经办人核签;建设办负责人审批;监察处(审计室)审计;施工单位执行。
(五)建设办主张的变更的管理
变更管理程序:建设办经办人提出变更要求,阐明变更理由,估算投资变更额;建设办项目负责人审核后报分管新校区建设的校领导审批;施工单位计算变更工程量;监理工程师核定变更工程量;建设办负责人审批;监察处(审计室)审计;施工单位执行。
(六)监理单位主张的变更的管理
变更管理程序:监理单位向建设办书面提出变更意见,阐明变更理由;建设办召集设计、施工、监理、监察审计等有关单位人员开现场办公会议,对变更进行充分论证,并就是否变更或如何变更集体做出决定;施工单位计算变更工程量;监理工程师核定变更工程量;建设办经办人核签;建设办负责人审批;监察处(审计室)审计;施工单位执行。
(七)当工程变更引起的造价增加大于合同价的5%时,须在市建设局信息系统上填报变更信息,并在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网站公示。
以上三、四、五、六视工程变更量,审批权限最终报院长或领导小组。
三、招投标管理
新校区建设工程招投标工作管理按照《广东纺织职业技术学院招投标管理办法》执行。
四、工程项目合同管理
(一)经审批的工程,在开工以前必须签定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含工程设计、监理等合同)。合同设正、副文本。
(二)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内容包括:工程名称、地点、面积、范围、承包方式和价格、主要材料的供应方式及要求、工程质量要求和开工、竣工时间、保修时间、工程付款及结算方法、经济责任、施工资料归档办法及需要明确的其他事项等。
(三)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含工程设计、监理等合同)及补充合同须以招标文件、中标文件为基础,符合财政支出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
(四)合同草稿由建设办与承包方初定,建设办负责人加具意见形成送审稿,送监察处(审计室)审计后报学校主管新校区建设的院领导签批;金额大于100万元(含100万)的合同签订前,送审稿报院长审查,通过后,广东纺织职业技术学院作为业主法人单位签署合同;未经市审查的工程项目合同,不能作为工程款拨付和工程结算的依据。合同金额小于100万元的,送审稿报主管新校区建设的校领导审核后,广东纺织职业技术学院作为业主法人单位签署合同。
(五)双方法人代表或授权代理人签署的合同为有效合同。广东纺织职业技术学院为业主法人单位。法人代表可出具委托书,授权代理人在合同文本中签字。
(六)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要附于合同文本一并归档,以备查考。
五、工程造价管理
(一)工程应严格按设计图纸施工,不得随意更改设计图纸,确因技术需要或使用功能要求等不可预见的原因须作变动的,按工程变更规定执行。
(二)加强材料价格的管理。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如建设办认为需要对大宗建筑材料及无工程信息发布价的材料定价,由建设办、监察处(审计室)、财务处和施工单位进行合议定价和审签。“三无”材料及与建设工程项目要求不符的材料不得进入施工现场。
六、工程质量管理
(一)建设工程必须贯彻“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原则。按规定必须实行建设监理的工程,根据国家的有关法规要求,通过招标确定监理公司,对施工过程进行全面的质量、安全、进度和造价等方面的监控。建设办遵照国家有关法规及该项工程施工合同的有关约定条款,对监理公司及施工单位进行协调和监督。要配合质监部门、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对工程质量、安全文明以及现场监理等情况进行检查。如发现工程质量达不到设计及规范要求时,有权要求监理公司和施工单位做出解释和处理,必要时要求停工整顿或做出赔偿。
(二)建设办基建工程技术人员,如发现施工单位现场管理人员的施工技术水平及管理水平不能胜任本工程项目施工,或监理人员没有认真履行监理职责,应及时上报建设办,经核实批准后,可要求施工单位或监理单位调整有关人员。
(三)工程例会。新校区建设办每月组织一次由专家组、各工程技术人员、项目经理、工程总监参加的质量检查评比活动,对在建项目质量、进度、现场文明施工三方面进行检查,对连续三次检查合格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颁发锦旗,计入工程档案,并通报表扬,对存在问题的单位,责令整改并对项目经理实施300~2000元的处罚,并通报其公司;必要时要求施工企业停工整改、撤换项目经理。
建设办每周举行一次由工程监理、施工企业等单位参加的施工协调会,协调会的内容为检查上周工作情况、布置下周工作、传达、布置、落实新校区建设管理委员会办公会或工程内部协调会的有关要求和决定。各施工单位应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安排工程例会,实行监理的项目工程例会由总监主持;未实行监理的,由项目负责人主持。项目负责人和各专业工程师应参加例会。项目负责人和专业工程师应根据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汇报情况提出相应的处理意见,会议上不能给出处理意见的,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向建设办负责人汇报解决。每次工程例会都应有会议纪要。实行监理的项目,会议纪要由监理单位负责记录、整理;不实行监理的项目,由建设办指派专人记录、整理。会议纪要一般应在第二天整理完毕后,分至与会单位。
(四)每一名项目负责人负责一个标段施工,及时处理施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重大问题必须及时向分管领导请示、汇报。工程部相关人员必须深入现场,及时掌握各个工程的进度及质量情况。项目负责人须每天记录施工日志,并作为工程资料保存备查。项目负责人职责:
1.依靠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开展各项工作,协调施工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充分调动并发挥各方积极性。
2.按投标和合同要求,检查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管理人员是否落实到位,工作是否称职,对影响工作的应及时向其公司领导反映,必要时应给予调整。
3.参与工程施工的各个环节,全面了解掌握工程的进度质量和投资情况。
4.督促协助监理工程师按下述要求定期召开施工例会。
检查上次例会议定事项的落实情况,分析未完事项的原因;检查分析工程项目进度计划完成情况,合理调整人力、物力,提出下一阶段进度目标及落实措施;检查分析工程质量状况,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检查工程量核定情况;解决需要工程协调的其他事项;由项目监理对会议内容形成纪要,各方会签后备查。
七、工程竣工验收与结算管理
(一)由建设办组织各有关单位按规定进行工程竣工验收,未经验收合格的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二)未按合同约定工期竣工的项目,由监理工程师和建设办经办人根据合同规定提出对违约人的处罚意见,经建设办负责人审批后执行。
(三)工程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后一个月内,建设办督促施工单位报送完整的结算资料。
工程结算审批权限为:
1.结算值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项目,结算资料经建设办初审后送监察处(审计室)审计,报送新校区建设领导小组审批后,财务处予以结算。
2.结算值50万元以下(不含50万元)的项目,结算资料由建设办初审后送监察处(审计室)审定,财务处予以结算。
(四)要严格工程预、决算管理。对工程决算超过预算的,经监察处(审计室)认定为合理超支,并报院长办公会议同意,财务处予以结算。
(五)为了严格工程的预、结算的管理,参照省建委有关工程预、结算误差超过一定比例就应受到批评教育或处罚的规定,工程结算必须严格按照投标清单报价执行,建设办应督促施工单位严格工程结算承诺,工程结算报价与审定后结算价的误差不得超过5%,凡超过5%的,委托审核的费用由施工单位支付。
(六)在工程管理及结算过程中,对监理签证不实的处理规定为:对发现的不实签证,按由此造成工程结算款增加的金额分别扣罚施工单位工程款,对监理单位进行处罚,并追究经办人员的经济责任和行政及法律责任。
    八、档案管理制度
(一)凡是反映基建工作活动、具有参考利用价值的各种文件材料,以及<<国家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规定的,均属归档范围。
(二)档案实行专人专管,外人复印时要经有关领导同意,外借时还要办理有关手续。
(三)档案资料保管要进行分类别、编号,做到规范齐全,并且查找方便。
九、工作廉政规定
为确保我院建设工作健康、有序地进行,根据中央、省市廉政的要求,建设工程廉政规定如下:
(一)不得以任何形式索要和收受施工方(含监理)或供应商的回扣、礼金和有价证券等。
(二)不得要求和接受施工方(含监理)为其住宅装修提供方便。
(三)不得向施工方(含监理)或供应商介绍家属或亲友从事与发包方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及工程分包等经济活动。
(四)不得为谋取私利擅自与施工方或供应商就工程承包、工程费用、材料及设备供应等问题进行私下商谈或达成默契。
(五)不得以洽谈业务、签订经济合同为由,接受施工方或供应商邀请,外出旅游和进行高消费娱乐活动。
(六)不得接受施工方或供应商购置或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高档办公用品等。
(七)施工方(含监理)或供应商实施行贿行为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以后在我院投标资格。
(八)施工方(含监理)正式进场前,必须签定《廉政合同》。
(九)任何人员从事与工程有关的活动必须公开,实行备案制。
(十)任何人员都必须遵守廉政规定。
十、建设办管理费用
(一)根据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的规定,设立新校区建设工程管理经费项目,经学院主管建设办院领导、院长和新校区建设领导小组批准后由建设办负责管理和使用。管理经费项目总额计算:工程中标价总额(约25300万元)×0.3%=75.9万元。特殊情况确需要超过总额,必须事前报院长和领导小组审核批准。
    (二)管理费用的各项支出(如差旅、会议、办公设备、通讯补贴、日常办公、交通费等),按照相关规定标准执行;现行无执行标准的(如外聘专家补助费等),报经建设办负责人同意,院长批准后执行。
   (三)建设办要严格控制业务招待费的使用和支出。业务招待费支出不得超过管理费总额的30%。如因特殊情况需要而要突破业务招待费总额,须事前经院长办公会议批准后执行。
   (四)管理费支出审批权限规定:管理费一笔开支1万元以下的由建设办负责人签批;1万以上的开支由建设办负责人签批后报院长审批。一笔开支超过5万元的,报院长审批。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