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广东省教育厅高等学校校务公开暂行规定》精神,依靠广大教职工办好学院,调动全院教职工的积极性,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深化学院改革,推进学院建设和发展,推进依法治校及依法治教,加强学院民主政治建设和党风政风廉政建设,进一步密切党群、干群关系,提高学院教学质量和管理水平,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办法。
第一章 公开的要求和原则
第一条切实维护广大教职员工的切身利益,充分发挥教职工民主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积极性,确保教职工对学院院务公开工作享有充分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维护学院的改革发展,提高学院的管理水平和办学效益。
第二条依照本办法,向教职工公开学院的重大决策、重大事项、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和学院廉政建设的事项等,接受教职工的监督。
第三条凡是需要教职工民主参与、管理、监督以及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和权益的事情必须公开;凡是面向社会、面向群众、涉及到公众利益的事情必须向社会公开。公开的内容必须真实。
第四条 实行院务公开,要遵循法律、法规和党的方针政策,坚持实事求是,注重实效,有利于学院的发展稳定。
第五条 实行院务公开,应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全心全意依靠广大教职工,坚持学院党委统一领导,学院行政负责,各系、部、处、室各负其责,教职工群众广泛参与,纪检、工会协调和监督,充分发挥教代会在院务公开中的作用。工会要积极主动参与院务公开工作,搞好调查研究,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
第二章 公开的内容和形式
第六条 应当向学生公开的内容包括:(一)学院领导机构及其负责人、管理(职能)部门及其负责人、院系设置情况;(二)学院管理部门的职责,教师、学生与学校管理部门联系或投诉的渠道、办法;(三)学院管理制度和有关规定,以及对学生修业和纪律的要求;(四)学院招生和教育教学改革情况;(五)学院收费规定,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计费单位、收费范围、收费依据及批准收费机关等;(六)学生管理信息,包括学生入党、入团、评优、评先、选干、奖学金评定和发放情况,学生奖惩情况,学生转学转专业条件、毕业生就业信息等;(七)教学情况,包括师资力量、教学计划安排、专业设置及学分分布、课程设置及调整等;(八)学生勤工助学的信息和助学金、助学贷款的发放要求、标准、办法。(九)涉及学生利益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七条 应当向社会公开的内容包括:(一)招生章程和招生计划、录取程序,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计费单位、收费范围、收费依据和批准收费机关等;(二)面向社会的招标项目、招投标程序、投标情况、中标结果;(三)面向社会招聘人员的招聘条件和程序、招聘结果;(四)依照法律法规应该公开或学院认为应该公开的其它事项。
第八条 应当向本院教职工公开的,除包括本办法第六条和第七条的内容外,还应包括下列内容:(一)学院重要决策和执行情况,包括学院发展及建设规划、重大改革方案、重大对外合作项目等;(二)学院章程、规范性文件制定或修改情况;(三)学院的年度工作计划及执行情况;(四)学院承诺办理的重要事项及完成情况;(五)学院领导班子成员及中层正职领导干部遵守廉洁自律规定的情况和民主评议情况;(六)学院重大事件(含违纪违规、突发、意外事件)的发生和处理情况;(七)教(职)代会提案的办理结果或办理情况;(八)学院机构设置调整和人事调配、招聘情况,包括部门定编定责定岗、调入(招聘)人员条件和程序、公派出国人员条件和程序,以及调入和出国人员的名单等基本信息;(九)学院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方案,处科级干部、重点学科带头人的选拔任用和评优、评先的条件、程序和结果;(十)学院各种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条件、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的政策规定和条件、推选程序、议事规则、议事结果,岗位职务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情况;(十一)校内岗位津贴、补贴,课时酬金方案的制定和调整情况;(十二)学院年度经费的预算和执行情况;(十三)学院资产及债权债务情况;(十四)学院资源调配情况,包括住房调配、用地调配、办公室及实验室等用房调配、大型仪器和设备等教学资源调配等;(十五)校产管理及变更情况;(十六)校办企业的经营管理及效益情况;(十七)科研项目的申报、评审结果和立项资助情况,科技项目的国内外合作和推广应用情况;(十八)教学研究成果的申报、评选、报送情况;(十九)基建工程、维修工程招投标情况,包括工程项目、招投标工作程序、投标情况、中标结果等;(二十)大宗物资、大型和成套设备采购情况,包括物资(设备)名称、数量、质量(有关技术参数)、采购情况或招投标情况等;(二十一)按上级有关规定应当公开或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求公开的其他内容。
第九条院务公开的形式。(一)在校园网上公开;(二)在学院报刊、广播等媒体发布;(三)设立固定的公开栏、宣传栏等;(四)定期召开教代会、学代会;(五)向社会公开的除以上形式外,还可采用发送书面通知、信函或通过新闻媒体发布等形式;(六)其他便于师生和社会知晓的形式。
第三章 院务公开的程序
第十条 院务公开内容由院务公开工作小组提出,由院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集体研究确定,并经院长(或其指定的负责人)签字确认后,予以公开。
第十一条 按规定应提交教职工代表会议审议通过的院务,应在正式公开前提交教职工代表会议审议通过。
第十二条 院务公开一般应在校务发生的1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因信息资料处理等客观原因及其他正当理由,可将公开的期限延长至20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申请公开的院务含有禁止或限制公开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可公开的部分应当对外公开。
第十四条 涉及到师生的切身利益,影响学校的改革发展,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院务在正式决定前,实行预公开制度,院务公开工作机构应当将拟决定的方案和理由向师生公布,在充分听取意见后进行调整,再作出决定。
第十五条 对于难以确定密级的院务,由学院提出具体意见交保密部门或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可依照保密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和程序处理,暂缓公开。
第十六 条为使校务公开形成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各学校应做好下列校务公开材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一)校务公开有关内容材料;(二)校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会议记录本;(三)校务公开监督小组会议记录本;(四)教代会有关校务公开会议记录材料;(五)学代会有关校务公开会议记录材料。
第四章 组织领导与检查监督
第十七条 院务公开在学院党委领导下进行,学院行政是实行院务公开的主体。教职工代表大会和教职工大会是院务公开的主要实现形式。纪委和工会是院务公开的检查监督的主要部门。
第十八条 成立学院院务公开领导小组,党委书记任组长,院长和纪委书记任副组长,其他院领导及党办、院办负责人及工会副主席任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负责制定院务公开实施办法,审定重大公开项目,指导协调、研究解决实施中的问题,有组织、有领导、有计划、积极稳妥地推进院务公开工作。
第十九条成立学院院务公开工作小组,负责院务公开的日常工作,院办负责人兼任工作小组组长,工会副主席兼任副组长,各有关部门负责人任工作小组成员,其职责是:认真贯彻落实学院院务公开实施办法,具体操作,全面落实院务公开工作,负责院务公开年终工作总结,收集、整理、保存院务公开的所有资料并归档。
第二十条成立学院院务公开监督小组。党办负责人任组长,监察审计人员、党支部书记4名、教代会代表2名、学生代表1名任小组成员,其职责是:负责监督检查院务公开的内容是否真实、全面,公开的时间是否及时,程序是否符合规定,公开的形式是否明确,教职工反映的意见和建议是否得到落实,及时将检查结果通报有关人员和部门。
第二十一条 对不实行公开或在公开时弄虚作假,欺上瞒下的,必须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如有与上级部门有关规定冲突的接上级部门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